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何希雄(化名何劲松),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巷**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寓**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7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4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希雄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4月,被告人何希雄与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抢劫,商定由何希雄确定作案对象,王某某组织人员实施。王某某先后纠集同案人陈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策划、分工,并与被告人何希雄一起到被害人何某某位于福清市龙田镇侨兴市场的住处踩点。1996年4月23日,被告人何希雄伙同陈某某及谢某某(另案处理)乘坐一辆红色桑塔纳出租车到侨兴市场附近守候。当日下午4时许,当被害人何某某的妹夫薛某某携带装有人民币30万元的帆布袋经侨兴市场第二通道时,陈某某、谢某某二人下车持枪抢走薛某某上述装有现金的帆布袋后与被告人何希雄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何希雄事后分得赃款人民币八万余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何希雄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寓**房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处查获一张照片为何希雄本人、姓名等信息为何劲松的身份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桑塔纳出租车、姓名为何劲松的身份证;
2.书证:同案人判决书、被告人何希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何劲松户籍材料等;
3.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凌某某、何某丙、何某丁、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希雄及同案人陈某某、谢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希雄结伙持枪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为逃避侦查又伪造身份信息申领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法国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希雄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希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明
代理检察员:肖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希雄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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