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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常春诈骗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何常春(又名:何常青),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03年8月20日被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常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常春无正当收入且喜好网络赌博,因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2017年下半年,何常春与姚某甲(另案处理)相识并同居。2018年4月19日,何常春谎称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办理银行卡,便利用姚某甲的身份证办理了卡号为621799563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并绑定何常春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此后该卡一直由何常春控制并使用。2018年12月24日,经姚某甲介绍,何常春认识了姚某甲位于双峰县老家的亲戚被害人彭某甲、姚某乙,在彭某甲、姚某乙的介绍下,何常春又先后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在与上述人员交往的过程中,何常春表现出很有钱的样子,并谎称家中有矿和多个门面。姚某甲等人也介绍说何常春家里有矿和多个门面,很有钱。

在取得上述被害人信任之后,被告人何常春以“合伙投资开办废旧轮胎加工厂赚钱”、“入股其家里的矿石加工厂赚钱”等名义先后诱骗被害人彭某甲、姚某乙、王某某、黄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等人“投资”,上述被害人共计“投资”47.4万元,其中42.4万元汇入了何常春的微信账户和其控制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被何常春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和少量日常生活开支;5万元转入了姚某甲的微信账户中,被何常春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何常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合伙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姚某乙、王某某、黄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何常春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常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4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启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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