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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平非法持有毒品罪)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何平,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2010年5月2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单元**的租住房门口将被告人何平抓获,民警对何平以及该房屋进行了搜查,在何平左侧裤包内查获两袋用牛皮纸包裹的四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主卧室电脑桌上查获了一个黑盒子,内装有两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四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量,疑似毒品净重共计29.5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何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房屋所有权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平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毒品称量、提取等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2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平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辉

检察官助理:谢  佳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平,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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