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何广飞,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塘**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松青,四川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广飞、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何广飞在新疆阿克苏注册成立“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但并未在新疆开展经营活动,后在上海市松江区租房作为**公司办公地点。被告人何广飞为吸收资金,采取商品代售返利的模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和直推人奖励的方式,销售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生产的“优美生之力”口服液。其销售模式为被告人何广飞以400元每套的价格向**公司采购“优美生之力”口服液,客户投资3000元购买该产品成为公司会员,再投资3000元购买第二套产品时可获得**公司赠送的三套优美生之力产品,投资人自己得一套,另赠送的三套寄存公司由公司销售,并以每天返利18元的方式奖励给投资人,返利10个月,共计返利5400元后自动清零。投资人交6000元可以得到2套产品,十个月后返利5400元,交9000元可以得到3套产品,十个月后返利10800元,以此类推,投资购买越多返利越多。另会员发展其他人员购买该产品可获得直推人奖励,即发展一名会员可获得每天18元的返利,返利10个月,共计返利5400元。被告人何广飞找人创建“谷源丰”APP投资返利平台,并利用该平台注册会员购买产品查看反利数据,后采取考察、会议、年会、旅游、会员推荐等方式向四川、浙江、上海、重庆等地的不特定人宣传推广吸收资金。
2017年6月,被告人何广飞邀请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上海考察,李某某回到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后,将“谷源丰”平台在邻水县九龙镇进行宣传推广,并让其嫂子冯某某(另案处理)在邻水县九龙镇街上成立邻水县九龙镇**食粮专卖店,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推广“**”公司商品代售返利模式销售“优美生之力”口服液,被告人李某某和冯某某将收取的投资款全部存入何广飞的银行账户。另被告人何广飞在浙江金华地区发展徐某某等人成立实体店采取此种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统计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广飞、李某某在四川省邻水县辖区内非法吸收蒋某某等30余人资金合计257.5343万元。被告人何广飞在浙江金华地区同徐某某等人吸存资金258.316万元。
被告人何广飞、李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抓获,同年6月24日移交中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广飞、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广飞、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广飞、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何广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广飞、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明蔚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广飞现羁押于四川省邻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8422****。
2.起诉书拾叁份,侦查卷10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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