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何建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建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建华与被害人谢某甲(左腿截肢残疾人)系同在内江**宿舍区居住的邻居。1993年9 月28 日下午,何建华与谢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谢某甲回家将此事告知其兄谢某乙,并与谢某乙一同到何建华家中找何建华说理。何建华与谢某甲、谢某乙二人在何建华家门过道外的平台处发生争吵并抓扯,后被周围邻居劝开。何建华回家后拿出一把三棱刮刀,此时谢某甲又在该平台处与何建华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谢某甲用手中拐杖击打何建华,何建华持三棱刮刀捅刺谢某甲胸部、腰部等处,致谢某甲倒地,后何建华逃离现场,谢某甲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何建华潜逃后,办理名为“李兴中”的身份证件,并以该身份在大竹县、崇州市等地藏匿多年,直至2020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华因琐事与谢某甲发生纠纷、打斗,在打斗中,不计后果,持利刃捅刺谢某甲胸、腰等要害部位,造成谢某甲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义斌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建华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材料8页,光盘3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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