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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建国单位行贿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7〕1号

被告单位浙江**调节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5****,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何建国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女性,1982****日出生。

被告人何建国,男性,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0********,汉族,初中,浙江**调节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职务犯罪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浙江**调节阀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建国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何建国为了浙江**调节阀有限公司在与通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06万余元。

1.被告人何建国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机动处备件采购管理科**刘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77万余元。

2.被告人何建国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机动处备件采购科**李某甲(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8万余元。

3.被告人何建国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第一钢轧厂仪表设备管理科**庄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5万余元。

4.被告人何建国在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通*供应公司**林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0万元。

5.被告人何建国在2006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氧气厂设备管理科**高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0万余元。

6.被告人何建国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五次向通*集团购销部**宋某甲(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7万元。

7.被告人何建国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炼铁厂机动科**朱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7万元。

8.被告人何建国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炼铁厂机动科**赵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8万余元。

9.被告人何建国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股份有限公司氧气厂设备科**于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8万余元。

10.被告人何建国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炼铁厂车间**李某乙(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8万余元。

11.被告人何建国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第一钢轧厂车间**王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6万余元。

12.被告人何建国在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通*设备部备件处**宁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6万元。

13.被告人何建国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通*机动处**宋某乙(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5万元。

14.被告人何建国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第一钢轧厂设备科**丁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9万余元。

15.被告人何建国在1997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焦化厂**周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9万余元。

16.被告人何建国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氧气厂制氧车间**常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7万余元。

17.被告人何建国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型钢连轧厂设备管理科**彭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6万元。

18.被告人何建国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第一钢轧厂炼钢电器车间**尹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万余元。

19.被告人何建国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第一钢轧厂设备管理科**付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万余元。

20.被告人何建国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与通*生意往来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通*第一钢轧厂炼钢机械车间**秦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建国的供述;

2.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甲庄某某林某某高某某宋某甲朱某某赵某某彭某某于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宁某某宋某乙丁某某周某某常某某尹某某付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何建国供述其行贿犯罪的情况说明;

4.书证:通*公司提供关于企业主体的相关书证;刘某某李某甲庄某某林某某高某某宋某甲朱某某赵某某彭某某于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宁某某宋某乙丁某某周某某常某某尹某某付某某秦某某的主体身份证明及职责情况说明;通*公司提供关于浙江**调节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通*公司提供2008年至2016年期间,浙江**调节阀有限公司与通*公司经济往来数据;何建国银行明细;浙江**调节阀有限公司与通*业务往来帐;何建国户籍信息证明。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调节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他人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何建国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系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慧娟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建国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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