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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建平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建平,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村**组于2019年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建平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何建平行至惠阳区淡水**道**店门前时,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没上锁的黑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5.25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16时许在惠阳区**广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缴获电动车一辆。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何建平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建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925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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