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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建清、赵玉胜等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何建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18年9月5日因本案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玉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01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南宫市**镇**号。201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包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等专科,杭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号。2018年9月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志霄,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18年9月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建清、赵玉胜、李包林、张志霄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被告人何建清与他人成立杭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人何建清系大股东,2008年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公司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开发了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平台,并与林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杭州*B**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合作,将自有平台与*B公司的支付结算平台对接,再以收购的、员工注册的空壳公司来申请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作为收、付款账户并将该账户与自有平台及*B公司支付结算平台链接,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的网络支付接口为包括网络赌博APP在内的下游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非法支付结算资金达人民币26.24亿余元。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建清全面管理公司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被告人李包林负责平台技术维护及与*B公司、下游客户的技术对接,两名被告人涉及的非法支付结算资金达人民币26.24亿余元。2018年3月底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志霄负责将平台数据与下游的报账数据进行核对及处理消费投诉,涉及的非法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0.65亿余元。

2.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被告人赵玉胜将从臧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得的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武汉**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手游网络有限公司的企业版支付宝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为包括网络赌博APP在内的下游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非法支付结算的资金达人民币2.92亿余元。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赵玉胜、李包林、张志霄在本市西湖区西溪谷**公司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何建清在本市西湖区**园**期**幢**单元1001室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全国12315消费投诉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明细、审计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臧某甲、臧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建清、赵玉胜、李包林、张志霄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叶某某、刘某丙等人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勘验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清作为杭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包林、张志霄作为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玉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玉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川

                  2019年6月19

附:

1.被告人何建清、赵玉胜、李包林、张志霄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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