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建胜,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街**号。1998年7月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2001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5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建胜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原龙泉市**工程公司坐落于龙泉市**街**号,使用权面积为4917.77平方米。2002年9月28日,该区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龙泉市国土资源局收购,并由龙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2010年6月22日,龙泉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该地块移交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
2003年,被告人何建胜承租龙泉市**街**号土地使用权及所属房产,用途为工业、办公。合同约定:承租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及所附房产,不许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改动和破坏建筑物;当出租人通知须腾空时,承租人应按时腾空。何建胜租得该土地及房屋后,违反合同规定,将该区块房屋改造后出租给他人租住或当厂房使用。每年合同到期,龙泉市土地储备中心重新与何建胜签订合同。2010年6月14日,何建胜与龙泉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该区块土地及房产要移交由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因该区块存在严重消防隐患,且多数难以整改,不适宜出租,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遂明确告知何建胜不再续租并不再签订租赁合同,要求何建胜归还土地及房屋,但何建胜拒不归还,长期占用该区块的土地及房屋供自己居住并进行转租,从中获取经济收入。
租赁合同到期后,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多次要求何建胜归还土地使用权和所属房屋,有关部门也多次进行批评制止和行政处罚:2012年至2018年期间,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多次向何建胜送达通知,要求何建胜搬离该区块、清退租户并将该区块归还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0日,龙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何建胜违反出租房不符合消防规定逾期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2016年,原龙泉市**工程公司区块经鉴定,7栋建筑物中其中2栋为D级危房,5栋为C级危房。2018年8月22日,龙泉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联合消防大队对该区块进行检查,发现该区块存在14处消防隐患,龙泉市西街派出所当场向何建胜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告知书,责令何建胜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于2018年8月25日前腾空该处土地和房屋。2018年8月29日,龙泉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联合消防大队对该区块再次进行复查,发现隐患未整改,消防大队于2018年9月15日对何建胜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7日,龙泉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再次向何建胜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何建胜的行为再次进行批评制止,并责令何建胜不得继续出租该处房屋,立即予以腾空。何建胜在自己有多处房屋可以居住的情况下,拒不搬离,仍占用该区块房屋,并继续出租收取房租。2019年2月1日,何建胜向租户刘某甲收取2019年度房租20000元;2019年2月3日,何建胜向租户季某甲收取 2019年房租4000元;2019年1月,何建胜向租户陈某甲收取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房租1000元;2019年2月3日,何建胜向租户方某甲收取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房租5000元;2019年春节前几天,何建胜向租户邱某甲收取2018年至2019年1月25日房租4200元。
被告人何建胜明知**街**房屋系危房,且存在严重消防隐患,仍占用该区块房屋并出租给他人居住,严重危害租户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社会影响恶劣。何建胜被抓获归案后,租住在该区块的所有租户于2019年5月6日前全部搬出。经评估,该区块2010年6月15日至2018年9月7日占用使用费评估值为1467420元;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4月4日占用使用费评估值为96030元。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22日,方某乙负责施工龙泉市紧水滩水库大白岸交通码头工程。2017年5月,紧水滩水库大白岸交通码头工程施工期间,何建胜明知山体被挖的位置在淹没区,与其山体无关,仍以其山体被挖为由多次到施工场地闹事,阻挠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方某乙无奈请求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经多次协调,双方于2017年8月7日约定,施工方在自然条件(水库水位问题)允许的情况下,在施工结束前,建造挡墙,具体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并约定何建胜不得再因此为由阻碍工程施工。
协议达成后,何建胜又以施工方挡墙建造不及时、不符合其要求等为由,多次到大白岸码头工地,采用汽车堵路、威胁工地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挠工地正常施工,给施工方施压,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2017年11月份,方某乙迫于压力和无奈,答应给何建胜20000元,前提是其不再到工地阻工,同时何建胜又以防止他人爬到他的山上为由,要求方某乙在挡墙上安装护栏,方某乙为了能使工程顺利完工,又补给其3000元让其自行安装。2018年1月22日,方某乙将23000元转账给何建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水费缴费明细、电费缴费明细、电力缴费记录、龙泉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龙泉市财政局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街**号房地产租赁合同、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出租发票、成交确认书、龙泉市**街**号厂房及空地等挂牌招租公告、往来款票据、地籍档案、土地使用权证、房权证、情况说明、龙泉市**工程公司登记及注销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安全鉴定分析报告、龙泉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清单、通知书、关于要求对危墙进行拆除的报告、危险房屋通知书、《搬离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回执、情况说明、通知、关于要求腾空原龙建公司区块房屋的通知、龙泉市公安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调解协议、龙泉市紧水滩水库大白岸交通码头工程合同文件、龙泉市紧水滩水库大白岸交通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联系单、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接警信息等警情详情、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土地登记委托书、房产土地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土地使用权界址确认情况说明、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3、证人季某乙、刘某甲、季某甲、季某丙、陈某甲、方某甲、邱某甲、吴某甲、王某甲、杨某甲、黄某甲、邱某乙、周某乙、季某丁、张某乙、龚某甲、范某甲、张某丙、项某甲、叶某乙、方某丙、叶某丙、叶某丁、周某丙、林某乙、周某丁、叶某戊、上官某甲、季某丙、季某丁、瞿某甲、姜某甲、廖某甲、吴某戊、郑某乙、郑某丙、林某丙、钟某甲、毛某甲、吴某己、姜某乙、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何建胜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房屋安全鉴定分析技术报告、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价值核实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等;
7、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胜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何建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建胜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晶
附:
1被告人何建胜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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