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何开才,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8********,汉族,大专文化,通江县**局**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通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开才涉嫌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贿犯罪事实。2010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何开才先后任通江县**乡**职务,通江县**乡**职务,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非法收受赵某某、任某某等20人所送现金共计74.9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0年9月至2019年7月,何开才先后9次收受陈河乡银耳博物馆风貌打造、兴隆乡部分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玛瑙村翰藻院房屋维修等工程承包人赵某某所送现金20.5万元人民币;
2.2011年春节至2014年上半年,何开才先后5次收受陈河乡防洪堤建设一期B标段、二期C标段、沙涪路、母家梁村道硬化等项目承包人任某某所送金8.8万元人民币;
3.2011年4月至2018年春节,何开才先后7次收受陈河街道建设项目、陈北路建设项目、兴隆乡渔池村渔池岭、杨家湾堰塘整治项目、兴隆乡芝坪村道路建设项目承包人蔡某某所送现金7.6万元人民币;
4.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何开才先后2次收受“涪陈路”建设项目承包人李某甲所送现金4万元人民币;
5.2011年11月的一天,何开才收受陈河乡街道硬化和陈北路联网路硬化项目承包人向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6.2011年11月的一天,何开才收受“陈北路”通畅公路改建项目承包人马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7.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何开才收受“陈北路”通畅公路改建项目承包人朱某甲委托朱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
8.2014年春节前至2016年4月,何开才先后3次收受兴隆乡“九兴路”、渔池村聚居点道路硬化项目、农业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和兴隆街道至三角池村道路毁损整治项目承包人向某乙所送现金7万元人民币;
9.2014年5月左右的一天,何开才收受“九兴路”水毁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张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10.2014年9月至2017年春节前,何开才先后3次收受兴隆乡紫金村村道路硬化项目、紫金村到芝坪村和到玛瑙村的茶叶产业示范片环线路等项目承包人谭某某所送现金4.2万元人民币;
11.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何开才收受兴隆乡白云村至南教城林场道路硬化项目承包人杜某某以打麻将垫底为由所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12.2015年3月的一天,何开才收受紫金村至玛瑙村“三李文化”旅游环线公路建设项目承包人马某乙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13.2016年8月的一天,何开才收受兴隆乡安坪村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建设项目承包人郎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14.2016年10月的一天,何开才收受安坪村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建设项目承包人陈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15.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何开才收受兴隆乡潮渔村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承包人程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16.2017年2月,何开才先后2次收受兴隆乡安坪村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建设项目承包人陈某甲之子陈某乙所送现金1.3万元人民币;
17.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何开才先后2次收受兴隆乡街道至三角池村道路安保工程和兴隆乡街道漫水桥项目承包人秦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人民币;
18.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何开才收受兴隆乡安坪村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建设项目承包人杨某某委托刘某某所送的现金1万元人民币;
19.2017年春节至2017年5月,何开才先后2次收受兴隆乡转石村道路建设项目承包人司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20.2017年5月的一天,何开才收受兴隆乡渔池村安全饮水、渔池村文化活动中心维修和渔池村村道路硬化项目承包人薛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时任通江县**乡**职务朱某乙主持召开党委会,何开才及其他班子成员均参加,会上有班子成员提议,大家平时辛苦,年底给大家发点福利,朱某乙未表态。会后朱某乙和何开才、戚某某三人在何开才的办公室商议,套取陈河乡陈家坝村和河坝场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发放福利及处理乡上一些账务,计划套取28万元。朱某乙便安排何开才、戚某某负责办理。何开才联系任某某、李某某,请求二人协助以工程款的名义套取资金,二人同意。何开才负责完善套取资料手续,戚某某负责划款相关事宜。2012年1月的一天,朱某乙主持召开党委会,何开才、赵某某、李某乙、徐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等全体党委班子成员及财政所长戚某某参会。会上,朱某乙决定给大家解决值班费、信访津贴、节假日加班补贴等,另外再给大家解决点辛苦费,参会人员都同意。会后,何开才、朱某乙和戚某某三人在何开才办公室对套取的28万元中的14.4万作出了分配方案,向陈河乡政府16名工作人员(在岗15名公务员和1名工勤)发放“辛苦费”,其余5名公务员和2名工勤人员因离岗待退、生病和借调等原因长期未上班,不予发放;事业单位人员有单独核算的工作经费,不予发放。其中7名党委班子成员和3名财务人员按人均1.2万元标准发放,3名中层干部按人均0.5万元标准发放,3名工作表现好的普通工作人员按人均0.3万元标准发放。2012年1月13日,陈河乡财政所将套取的28万元划拨到任某某账户。任某某和李某甲扣除税款及开支2万元后,将余下的26万元交给何开才,何开才扣除自己应得的部分后,将剩下钱交给戚某某,由戚某某按照分配方案进行了发放。
通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被告人何开才任**乡**职务期间工程项目未公开招标问题时,何开才主动交代了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
被告人何开才在通江县监察委员会退缴了9.7万元人民币赃款,在本院退缴了6.4万元人民币赃款,自愿将其及其妻子张某乙购买的共60万元理财产品作为赃款退缴,本院依法对何开才、张某乙的理财产品予以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开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开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江县陈河乡人民政府,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4.4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何开才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开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何开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何开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琼
检察官助理:任怡霖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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