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何弟,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011993********,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拆迁公司员工,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城**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会***寨**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7月27 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4日将本案转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1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6月27日、9月10日起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7月11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转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8月9日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早,被告人何弟安排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驾驶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云K*****大众牌轿车,从云南省景洪市出发前往重庆。李某甲、李某乙驾驶该车于次日15时许到达重庆市巴南区,入住巴南区雅典戴斯国际大酒店。何弟提供了沿途该车的修理及李某甲、李某乙入住酒店的费用,并于11月23日乘坐景洪至重庆的航班于当日19时许到达重庆。当晚20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巴南区雅典戴斯国际大酒店车库出口处将从李某甲处接到云K*****轿车,正准备驾车离开的何弟抓获。公安人员随即展开搜查工作,从该车右后底盘的一档板内查获黑色塑料胶带封装的毒品疑似物13块,每块内含30小袋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净重7267.9克。经抽样送检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4.5%至15.4%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等物证;
2.手机通话清单、高速公路通行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弟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组织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7267.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丑丽
检察官助理:程虎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何弟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20张,U盘1个;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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