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94号
被告人何彬(聋哑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凤霞(聋哑人),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彬、潘凤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何彬、潘凤霞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东路和沿河东路、建博路交叉的十字路口处,双方商量后,由潘凤霞负责望风、何彬实施盗窃,两人共同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红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电动车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彬、潘凤霞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彬、潘凤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彬、潘凤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彬、潘凤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彬、潘凤霞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彬、潘凤霞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彬、潘凤霞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彬、潘凤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彬、潘凤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欢
检察官助理:李佳灿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何彬、潘凤霞现关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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