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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彬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彬,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下午,何彬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开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主卧室左侧床头柜内的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足金和田玉挂坠两个、足金吊坠一个、足金黄金耳钉一对、银色手镯一个、高仿阿玛尼牌手表一块盗走。后何彬将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足金和田玉挂坠一个、足金吊坠一个、足金黄金耳钉一对销赃,获赃款4000元用于生活开销,足金和田玉挂坠一个、银色手镯一个、高仿阿玛尼牌手表一块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于2019年11月的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942元。

被告人何彬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蓝色手电筒、白色手套、锡箔纸条等开锁工具;

2.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珠宝饰品鉴定证书、发票、购买记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彬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 顺

检察官助理 徐美娜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彬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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