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德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何德彬窜至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西大街象山菜市对面人行道时,趁受害人冯某某不备之机,采用“摸包”的方式将冯某某放在外套衣服包内的一部仲夏紫色华为nave-5Pro手机扒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扒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何德彬窜至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遵南社区移动公司正对面公交站牌处,趁受害人张某甲等候公交车不备之机,采取“摸包”的方式将受害人张某甲放在外套衣服包内的一部蓝色小米-RedmiNote-7Pro手机扒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扒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手机等物证;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德彬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德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何德彬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龙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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