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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志华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60号

被告人何志华,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7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志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何志华至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农贸批发市场水果档附近,趁唐某某购物时不备,盗得唐手提着的购物袋内杂牌老人手机1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的钱包1个。

被告人何志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志华的供述;

5.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华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志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何志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何志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何志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志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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