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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志明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242号 

被告人何志明,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2000********,汉族,初中,临时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偷窃,2017年6月8日被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未不满18岁不执行);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3日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8月20日);因本案故意伤害事实,2019年10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志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志明与朋友何某甲、邱某某、叶某某等人在南昌市新建区新建中心一夜宵店饮酒后,一起步行回**小区**栋**单元**室租住房,何志明与何某甲因玩笑发生争执,何志明先回到租住房,拿出一把折叠刀,朝正要进门的何某甲腹部捅了一刀。在场的邱某某将刀抢下,叶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邱某某、叶某某以及被告人何志明一起随救护车将何某甲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救治。何某甲被刺致左下腹小肠及肠系膜破裂,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3日凌晨,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豫章派出所民警接江西省人民医院报警后赶到医院将被告人何志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黑色手柄折叠刀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何志明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志明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有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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