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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忠西盗窃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何忠西,男,199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2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忠西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何忠西来到龙港市柳南路85号1楼店面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一部;

2、2020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忠西来到龙港市龙跃路152号一楼店面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手机两部;

3、2020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何忠西来到龙港市财富广场6栋1080室店面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3元);

4、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何忠西来到龙港市沿河北路270号1楼店面内,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孙某某的手机一部。后该手机在被告人何忠西被抓获时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监控截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忠西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忠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忠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忠西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忠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忠西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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