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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念聪、向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何念聪,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盐亭县******号。2015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社区**组。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念聪、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何念聪、向某某伙同周某某到本区同安街道同安路2号明星花苑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处,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倍特”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销赃获款共同耗用。经鉴定,被盗的“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被盗的“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

2、2019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何念聪、向某某伙同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区西河镇银城东方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倍特”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销赃获款共同耗用。经鉴定,被盗的“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10元,被盗的“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被盗的“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何念聪、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念聪、向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念聪、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念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念聪、向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碟陆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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