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何懿军,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1********,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号。2005年1月因犯赌博罪、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3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懿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懿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4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何懿军随身携带起子、钳子、手电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通过爬阳台窗户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房,盗得和气生财牌香烟6条、和天下牌香烟1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1条、芙蓉王硬蓝细支香烟1条、白沙硬红运当头香烟1条、白沙珍品香烟1条、钻石荷花香烟1条及现金人民币700多元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何懿军乘坐的士来到长沙县**街道**别墅小区,通过翻越围墙和别墅栏杆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别墅,盗得飞天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两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9284元。
2019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何懿军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被盗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微型手电筒、起子、钳子、纱布手套及烟酒等物证;2.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卷烟配送单、淘宝购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懿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懿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懿军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懿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懿军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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