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何成能,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3年12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成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何成能至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翁某某住处外,从未关的围墙门入户并进入到一楼卧室,趁翁某某睡觉之机,窃走放在卧室桌上一条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成能处查扣到人民币300元赃款,并发还被害人翁某某。
被告人何成能于2020年12月2日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发还清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成能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辨认;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成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成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成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成能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成能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1年1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成能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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