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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拥涛、卢某某等六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何拥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1990年11月7日何拥涛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太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患****,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身患****于2019年8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4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2015年李某乙因赌博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拥涛、卢某某、李某乙、李太平、李某丙、邓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起,以被告人何拥涛、李太平为首,组织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等主要成员,以聚众造势、强行拦截、威胁、停运、倾倒砂石等手段,在平江县**镇**村范围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何拥涛、李太平为首、以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营商环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强迫交易

(一)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被强迫交易

2011年6月1日平江县**镇人民政府与**镇**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其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镇工业新区建设之用。2014年1月15日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拍卖竞得平江县**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从2014年建站以来至2019年6月份期间,何拥涛、李太平等人以拦截车辆、强行倒沙、停运等方式影响平江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迫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公司运输业务交给何拥涛、李太平等人运输。在此期间何拥涛、李太平等人成立了安永车队,由何拥涛、李太平为车队长,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等十余人为车队成员,并先后采取聚众造势、强行拦车、停运等方式排挤其他同业竞争对手,并迫使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高运输价格,高于市场价2元/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份,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吴某某事先联系了浏阳**乡杨某某运输五车碎石到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并谈好价格。后在杨某某派人运输五车碎石至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遭到何拥涛、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等人强行拦截,何拥涛等人阻止车辆进入搅拌站,并向浏阳司机提出两点要求:一是不允许浏阳司机运输碎石至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二是浏阳方将碎石出售给何拥涛等人,何拥涛等人再以高于2元/吨的价格转售给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从中非法获利。卢某某等人并向交警、运管部门打电话举报浏阳运输司机车辆超载,后浏阳五台运输车辆被罚款18000元。从此浏阳杨某某等人被迫退出运输碎石给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迫安排何拥涛、李太平等安永车队车辆到岳阳临湘**运输碎石。

2、2018年1月份,何拥涛、李太平、卢某某、李某乙、邓某某、李某丙等十余车队成员认为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给**车队高于市场价2元/吨的运输价格仍然低了,而且无沙子货源,于是将车队的运输车辆停运。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保障正常生产,联系了龙门镇方某某等人运输沙子。何拥涛、李太平便组织卢某某、李某乙、邓某某、李某丙等车队成员在村民周某某家里开会,车队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即一是阻止外地车辆运输沙子给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二是要求龙门司机按市场价格将沙子出售给**车队,然后以高于2元/吨的价格转售给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从中非法获利。于是何拥涛、李太平、卢某某、李某乙、邓某某、李某丙等十余名车队成员在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轮流蹲守,先后拦截龙门运沙司机共四、五天,在拦截过程中向龙门运沙司机提出上述要求,导致部分沙子未交易成功,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3、2018年4月,安定镇**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合伙购买了一辆罐车,并经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开始从事运输业务。何拥涛、李太平、李某乙三人为了迫使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退出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业务,经事先商量,采取锁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存货罐、不报运输计划、不按计划运输等方式,迫使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的罐车无法正常运输和卸货,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于是将车辆堵在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口,扰乱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迫使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出面组织协调,后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三人被迫将罐车以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拥涛、李太平、李某乙,被迫退出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安抚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三人,被迫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支付10000元的补偿款。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辆被收购的罐车(湘******)运费总金额为958108元。

4、2018年下半年,何拥涛、李太平、李某乙三人为迫使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高从株洲**水泥厂运输水泥给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运费,何拥涛、李太平、李某乙三人将名下的四台罐车全部停运,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被迫出面与何拥涛、李太平两人“协调”,并将运费从55元/吨,提高至58元/吨,通过提高运费后,何拥涛、李太平、李某乙名下的四台罐车总共在株洲**水泥运输16744吨水泥给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达972530元,总共提高的运费差额为50232元。

5、2019年6月上旬,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与江西省**县**沙场联系供应沙子,因为运输价格与**车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县**沙场负责人安排陈某某、王某某的车队进行运输,卢某某、李某乙、邓某某、李某丙、傅某某、周某某等人见状,于是组织在周某某家里开会,会上达成一致意见,即一是阻止外地车辆运输沙子至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二是要提高**车队的运费。于是2019年6月29日、6月30日,卢某某、李某乙、邓某某、李某丙、傅某某、周某某等人先后强行拦截**县**沙场安排的运输车辆共两天,并提出上述要求,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导致部分沙子未运输至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迫使除**县**沙场的两台车辆可以参与运输以外,陈某某、喻某某、周某甲等其余外地车辆退出运输业务,逐渐垄断**县**沙场至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从2019年7月1日至8月4日,卢某某、李某乙、邓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运输车辆总运费达121321元。其中2019年7月1日至7月9日期间,卢某某的运输车辆总运费约11160元左右,李某乙的运输车辆总运费约5000元左右。

6、2018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何拥涛安排一名司机运输一车碎石至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过磅员易某某见碎石质量不好,不同意收购。何拥涛因此对易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导致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迫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了该车碎石。

平江县***水上乐园被强迫交易

1、2014年8月期间,何拥涛、卢某某、何卫平在未征得平江县***水上乐园的同意下,故意将一些碎石和沙子倾倒在平江县***水上乐园待建设的工地上,后平江县***水上乐园准备对该块工地进行施工时,要求何拥涛、卢某某将堆放的砂石移走,何拥涛、卢某某拒不移走,2014年8月8日,***水上乐园举行开工典礼,何拥涛驾驶一台吉普车堵在进入开工典礼现场的唯一出口,强行要求平江县***水上乐园将三人堆放的砂石收购。平江县***水上乐园被迫以2800元的价格将三人堆放的砂石进行收购,何拥涛从中分得1000元、卢某某分得900元、何卫平分得900元。

2、2014年8月至2015年初,李太平、邓某某两人在未征得平江县***水上乐园的同意下,故意将一些碎石和沙子倒放在平江县***水上乐园待建设的工地上,后平江县***水上乐园准备对该块工地进行施工时,要求李太平将堆放的砂石移走,李太平拒不将砂石移走,并强行要求平江县***水上乐园将其堆放的砂石收购,其家属李某庚、李某辛用竹桩和纤维绳将堆放的碎石和砂子围起来,平江县***水上乐园因无法施工被迫将李太平和邓某某两人堆放的砂石全部收购,交易金额达60000元。

湖南雄**有限公司被强迫交易

2013年底,湖南雄**有限公司在平江县**镇**村建厂时,将附属工程小型污水处理池以7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周某乙。李太平为了揽要该工程,多次采用车辆拦堵湖南雄**有限公司大门、威胁辱骂该公司股东的方式,迫使湖南雄**有限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污水处理池承包给李太平,双方于2014年4月3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李太平又借称在承建污水处理池过程中,因天气原因耽误了工程进度,迫使湖南雄**有限公司额外补偿2万元给李太平。另外,李太平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将湖南雄**有限公司的围墙推倒再修复,找湖南雄**有限公司索要围墙修复款11000元。湖南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6日支付给李太平污水处理站包工包料款以及修补围墙费用总共13.1万元。

**砖厂被强迫交易

2007年左右,何拥涛在平江县**镇**村**砖厂内采取言语恐吓、扬言断电闸、拦堵砖厂出货口等方式,要求在**砖厂入干股,但遭到**砖厂老板黄某某的拒绝,何拥涛便经常到**砖厂滋事,黄某某为了确保砖厂的正常经营,被迫支付给何拥涛2000元。2011年至2012年期间,由于何拥涛拖欠砖款、压低砖价,黄某某夫妇不愿意出售砖给何拥涛,何拥涛便多次采取威胁恐吓、堵住砖厂进出口等方式,迫使**砖厂将砖卖给何拥涛,并经常拖欠货款,累计交易金额为101944元,共拖欠货款8944元。

二、敲诈勒索

自2014年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以何拥涛、李太平为首的**镇**村村民不断到该公司聚众造势、强行拦车、滋事、强行倾倒砂石、索要工程等,严重影响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2014年6月份,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息事宁人,被迫与何拥涛、李太平“谈判”与“协商”,承诺以发“工资”的形式,每月向何拥涛、李太平分别支付1000至1500元“协调费”。2017年6月份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恢复生产,何拥涛、李太平继续对该公司进行滋扰,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迫承诺每月支付给何拥涛、李太平2000元“协调费”,并要求他们不再闹事。但以何拥涛、李太平为首的村民仍采取聚众造势、强行拦截外来运输车辆、停运等方式进行滋事,2018年1月份,在上述龙门运沙车辆被连续多天被强行拦截之后,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于2018年1月22日与何拥涛、李太平等人召开了协调会,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迫承诺每个月支付给何拥涛、李太平3000元,并承诺如果一年度未出现阻工、闹事等情况,当年年底支付给何拥涛、李太平10000元作为“奖金”。2014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期间,何拥涛、李太平两人分别从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取“协调费”66500元。2019年2月份,何拥涛、李太平多次向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索要“年终奖金”,后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迫向两人各支付了10000元。

三、寻衅滋事

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何拥涛无事生非,在平江县***水上乐园多次采取车辆阻工、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平江县***水上乐园索要工程承包。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20日左右,何拥涛来到***水上乐园项目部办公室,找袁某某索要工程,袁某某做解释工作后,何拥涛就进行言语威胁,并连续重拍办公桌,将办公椅踢倒,何拥涛离开前还威胁称如果不给工程做,就必须每月出钱。

2、2014年9月22日上午,何拥涛带着几个人一起驾驶一辆猎豹牌越野车停放在***水上乐园工地进出口,并采取强行叫停正在施工的挖机、言语威胁员工陈某甲等人的方式阻工两个多小时。

3、2014年10月24日上午,何拥涛到***水上乐园工地上找到袁某某索要工程,袁某某不同意,何拥涛就开始辱骂并扬言要打人。当天下午,何拥涛又驾驶一辆吉普车冲进工地,采取言词威胁的方式叫停正在施工的工人,袁某某进行劝说,何拥涛扬手准备打袁某某,袁某某便离开了。

4、2014年10月25日上午,何拥涛驾驶一辆蓝色货车停放在***水上乐园施工位置,同时撞倒工人刚砌好的墙,并将该货车停放在***水上乐园施工位置便离开,直到下午17时许,袁某某为了继续施工,便请两个挖机将何拥涛的货车拖到五米远位置。

5、2014年10月26日,何拥涛驾驶一辆猎豹牌越野车到***水上乐园工地上,看见25日停放在工地上的货车被移开,便质问是谁敢挪车,并阻止正在施工的工人施工。何拥涛与袁某某因此发生口角,何拥涛便朝袁某某肚子上打了一拳,将袁某某打倒在地。后来***水上乐园总经理余某某跑来扯住何拥涛,何拥涛便扭伤余某某的右手手指,后余某某朝何拥涛打了一拳,袁某某爬起来与何拥涛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袁某某与何拥涛均受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拥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何拥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平江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3日以“何拥涛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余某某、袁某某于2015年2月7日赔偿何拥涛13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领款凭单、运费结算单、工资凭单、会议记录、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郑某某、邹某某、陈某某、李某壬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彭某某、余某某、何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拥涛、李太平、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拥涛、李太平为首组织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等主要成员,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拥涛、李太平组织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多次采取强行拦截、聚众造势、停运、非法干扰等手段,强揽运输业务、排挤同业竞争对手,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或退出特定的经营范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拥涛、李太平组织卢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邓某某等车队成员,采取强行拦截、聚众造势、停运等方式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迫使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与其“谈判”与“协商”,何拥涛、李太平每月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拥涛无事生非,在平江县***水上乐园多次实施强行阻工、恐吓、辱骂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拥涛、李太平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邓某某、李某丙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告人何拥涛、李太平均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何拥涛、李某乙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

对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追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嫣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拥涛、李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太平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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