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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攀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何攀,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何攀从一名叫“罗某某”的男子处购买200元的冰毒,并在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北小花园处将买来的毒品卖给花某某,微信收取毒资400元,毒资已挥霍;后又在攀枝花市东区“东风景秀”小区门口以2600元的价格将用碎冰糖自制的假冰毒卖给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花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攀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等笔录;6.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攀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何攀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何攀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攀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攀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舒慧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攀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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