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何敏华,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路米其林轮胎店楼上私房(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科所组**号)。被告人何敏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敏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何敏华虚构有大量电动车头盔货源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共计80600元,钱款用于个人网络赌博。
被告人何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敏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敏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敏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敏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敏华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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