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敏学,曾用名何家良,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具体住址不详)。被告人何敏学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敏学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重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案件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被告人何敏学(在该起犯罪事实中其身份为“何家良”)与何某甲(又名张某甲,已执行死刑)等人预谋自广东省广州市贩卖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连云港市。自2009年10月以来,何某甲多次授意其女友陈某某(已判刑)向何敏学指定的银行卡中汇入巨款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11月,陈某某依何某甲授意,汇入被告人何敏学指定的张某乙账户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何敏学在广州市其住处贩卖给何某甲甲基苯丙胺约920克,何某甲用音箱伪装后带至连云港市销售。
2.2010年2月底,何某甲从连云港市前往广州市预从被告人何敏学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4日,何某甲在广州市安排陈某某向被告人何敏学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汇入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何敏学向何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2223克。何某甲用音箱伪装后,于同年3月6日携带该毒品回到连云港市,在去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汇款相关凭证及何某甲、陈某某账户明细清单、何家良拘留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表、何敏学和何家良常住人口信息表、何敏学档案及辞职表、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复印件、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连刑初字第0002 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刑三终字第0110号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敏学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何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化)鉴(毒品)字[2010]021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海公物鉴(痕)字[ 2020 ] 1号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非法持有毒品
2019年12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路**街**号**楼抓获被告人何敏学,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何敏学持有的冰毒29.41克和海洛因9.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收缴的毒品、白色塑料袋等物证;
2.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理报警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牛永然的证言;
4. 被告人何敏学的供述与辩解;
5.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品)字(2020)2 号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三、重婚
1990年6月14日,被告人何敏学与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领取结婚证,且婚姻关系一直持续至今。2007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敏学又以何家良的身份与张某乙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何家良与张某乙结婚登记资料、何敏学与庄某某结婚登记资料、何敏学与庄某某结婚证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敏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敏学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敏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敏学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敏学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进强
检察官助理:郭洋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1. 被告人何敏学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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