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何敏波,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汉族,初中文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敏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何敏波在澳门凯旋门赌场太阳城赌厅担任代理。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敏波组织金某某、徐某某、蔡某某等人到澳门凯旋门赌场太阳城赌厅参与赌博,利用开立的赌博账户给赌客出码、洗码,为赌客提供资金担保,通过赌场洗码抽佣营利,后在赌场外进行赌资结算。期间,被告人何敏波为金某某、徐某某、蔡某某等人在赌场外结算赌资在1 164 7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手机等;
2.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金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敏波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提取筹码报表等。
被告人何敏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敏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敏波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敏波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浪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敏波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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