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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农民,住陇西县**镇**小区。2015年8月31日,何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4月27日假释,2019年8月5日假释期满。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无业。住陇西县**镇**小区。无前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马某甲酒后被其友张某甲接到陇西县**镇**烧烤店。到达后,被告人何某某因酒醉未进店,被告人马某甲进店与张某甲、马某乙、刘某甲继续喝酒。此时,被害人张某乙、刘某乙等三人也到**烧烤店门前,被告人何某某误认为张某甲是其熟人,二人发生口角,遂相互撕打。被害人刘某乙过去拉架,被告人何某某在刘某乙胸口打了几拳,刘某乙也还手击打。随后被告人何某某大声喊叫,马某甲听到后出来并上前踏了刘某乙几脚,然后一脚将旁边的刘某乙踢开。被告人何某某起身后撕住刘某乙的头发,将其撕倒在一旁小卖铺蔬菜棚下面,压住刘某乙,在其肋部用力击打,致刘某乙胸部受伤。刘某乙看到刘某乙被打,多次上前劝架,被告人马某甲阻挡并在其裆部一脚,用拳头在刘某乙脸部进行击打,致刘某乙受伤,后被众人劝开。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乙入院治疗。经鉴定,刘某乙左侧眼眶底骨折、左颧骨骨折,头面部、胸部多处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甲乙左侧6.7.8肋骨及右侧7.8肋骨骨折及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某某亦受伤,经诊断,右眼上睑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建档立卡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马某乙、刘某丙、黄某某、张某丙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何文、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7.视频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马某甲酒后因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共同犯罪,其中何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非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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