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73号
被告人何文周,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汉族,文盲,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文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何文周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号楼下,盗走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1个。同年11月6日,何文周因该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二)2020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何文周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门口,盗走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监控视频文件中的人像截图是何文周的人像。
(三)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文周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店”内,盗走陈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iPhone7手机1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电动车电池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文周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文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文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文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文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文周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iPhone7手机1台、电动车电池1个,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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