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何文斌,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宜宾市翠屏区**院**号。2009年10月5日因吸毒被翠屏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处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5月15日因吸毒被翠屏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处行政拘留;2015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翠屏区公安分局新街派出所处行政拘留;2015年11月8日因吸毒被翠屏区公安分局新街派出所处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6月17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对何文斌吸食毒品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文斌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何文斌在叙州区戎州路中段烟草公司大门口人行道处,用镊子伸进吴某某上衣口袋内,盗走一部白色华为P20手机。
2020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文斌在叙州区南岸航天路中段与星光大道交叉口人行道上,用镊子伸进程某某上衣口袋内,盗走一部白色华为P30手机。
2020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何文斌在宜宾市翠屏区新街菜市场,用镊子伸进罗某某外衣右侧口袋内,盗走一部黑色华为JKM-AL00B手机。
经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吴某某被盗的华为P20手机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程某某被盗的华为P30手机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贰仟四百叁拾陆元整(¥2436);罗某某被盗的华为JKM-AL00b手机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柒佰伍拾柒元整(¥757)。
另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何文斌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涉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先以700元一克,后按750元一克的价格从何某某处购买海洛因,何文斌收到微信转款即到一名叫“五某某”的人手中购买海洛因,再电话联系李某某交给他,或李某某在何文斌家门口一树子处拿取,并从拿到的海洛因中分出约0.1克左右给何文斌吸食。李某某多次从何文斌处购得海洛因数量达57克。
被告人何文斌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文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文斌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文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文斌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属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文斌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7张,镊子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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