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何文洋,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文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文洋自称有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在黄骅市昌华公司开发的楼盘买套门市楼为由,以交定金、提供虚假房屋购买合同等方式骗取孙某某资金共计31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文洋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何某乙、何某丙、韩某某的证言;4、房屋买卖合同、欠条、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文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检察官:张德锋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文洋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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