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何文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7********,汉族,农民,现住江苏省东海县**,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 2004年10月25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8月6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7221990********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地及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2013年8月6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7221978******** ,汉族,农民,现住江苏省东海县**,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2010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8月6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120101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园**号楼**门**。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2年10月28日,居民身份证: 12010219921028441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1201061981******** ,汉族,本科文化,天津**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园**号楼**。2019年5月23日因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 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天津**房地产公司**,户籍地天津河北区**街**号楼**门**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公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1201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地产**,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8********,汉族,本科文化,**银行**支行**,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061984********,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处**,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院**,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021968********,汉族,大学文化,已退休,户籍地及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楼**。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文虎、蒋强、张某甲、花某某、邢某某、蔡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并案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文虎通过微信名“何浩”、“AAAAA格朗和过桥米线”对外联系办证业务,伪造、买卖假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并从中赚取差价。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为购房,通过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通过被告人花某某、花某某通过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通过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伪造的王某甲姓名的户口本一本,后王某甲用于购房贷款。
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购房,通过被告人花某某、花某某通过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通过案外人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通过被告人何文虎,购买了伪造的杨某某姓名的户口本一本,后杨某某使用该户口本购置房屋,因故未成功。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乙通过被告人花某某,花某某通过被告人邢某某购买了伪造的李某乙姓名的离婚证一本和离婚协议。同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花某某,花某某通过邢某某购买了伪造的杨某某姓名的离婚证一本和离婚协议,后杨某某用于购房,因故未成功。2019年5月,案外人崔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花某某,花某某通过邢某某购买了伪造的崔某某姓名的户口本一本。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为促成房产交易,通过微信联系,从被告人何文虎处购买伪造的李某丙姓名的户口本一本,后李某丙利用该假户口本购房成功。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为促成房产交易,通过微信联系,从被告人何文虎处购买伪造的韩某某姓名的离婚证一本,后用于申请银行贷款,因故未成功。
另查,2016年12月,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售楼处,案外人赵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从被告人何文虎处购买了伪造的李某丁、李某戊为姐妹的户口本一本。
2019年4月,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的**售楼处,案外人刘某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从被告人何文虎处购买了伪造的王某乙的离婚证一本和离婚协议,后王某乙利用假离婚证贷款成功。
2019年5月,何文虎开始从被告人蒋强处购进伪造的户口本、离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同年6月23日,蒋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家中查扣受何文虎委托伪造的王某丙户口本、王某丙离婚证、离婚协议、盖有南海路派出所印章的证明、许某某离婚证、孙某甲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另在蒋强手机微信数据中,发现伪造的于某某姓名的户口本、孙某乙姓名的离婚证等多份照片。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何文虎伪造、买卖离婚证、户口本等国家机关证件、公文,仍帮助转述相关制假信息。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何文虎、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张某甲的住处,查扣何文虎存放于此的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4 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本、户口本7本、义务兵退出现役证1本、机动车行驶证2本。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花某某、杨某某、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邢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李某乙相继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电子取证报告、U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花某某、邢某某、蔡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虎、蒋强、张某甲伪造、买卖居民户口本、离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邢某某、蔡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李某乙买卖伪造的居民户口本、离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文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被告人邢某某、刘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李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强、邢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文虎、张某甲、花某某、蔡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李某乙均被取保候审(何文虎住江苏省东海县**,1381560****;张某甲住江苏省东海县**,1785125****;花某某住天津市和平区**路**园**号楼**门**,1552228****;蔡某某住天津市和平区**园**号楼**,1762283****;刘某甲住天津河北区**街**号楼**门**号,1862266****;李某甲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1330214****;杨某某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门**号,1367205****;张某乙住天津市河东区**院**;王某甲住天津市河西区**道**楼**;李某乙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1862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补充证据1组。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量刑建议书12份。
4.被告人花某某辩护人陈玮,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1392071****;被告人邢某某辩护人夏永亮,天津普荣律师事务所,1382050****;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司晓楠,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1360210****;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王琳,天津孚惠律师事务,13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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