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830号
被告人何斌,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何斌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何斌因无经济来源,准备实施盗窃获利,于是何斌来到被害人段某某位于顺庆区潆溪街道潆兴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通过工具改锥以撬锁的方式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从段某某家中客厅隔断上和卧室衣柜抽屉内两处位置盗窃现金920余元。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段某某及家人发现,何斌以找错房屋为由离开现场,并将盗窃的钱藏于该楼楼上一鞋子内,将盗窃工具改锥藏于该楼楼上一墙角处,后被害人段某某报警,民警将何斌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斌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斌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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