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何斌,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斌到本市锦江区**路**天桥上,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上衣口袋内的华为nova2手机一部,被害人吴某某发现后向被告人何斌要回被盗手机,之后被告人何斌下天桥时被巡逻队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被告人何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斌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出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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