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未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何方亮(曾用名何沈阳,绰号“小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3日、2013年12月3日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方亮、陈某甲、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其弟弟陈某乙(未满十六周岁)被被害人俞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欺负,遂与被告人龙某某策划殴打俞某某,龙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何方亮及同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何方亮、赵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陈某甲、龙某某、何方亮与同案人赵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汇合后一同前往福清市龙山街道里美中学后门,经陈某乙指认被害人俞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龙某某、何方亮及同案人赵某某上前拦住俞某某,俞某某称其是与陈某乙开玩笑并向陈某甲等人道歉,陈某甲随即到学校向陈某乙核实情况,龙某某、何方亮、赵某某在现场继续拦住俞某某,后陈某甲回到现场称陈某乙的手被俞某某打肿了。被告人龙某某、何方亮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俞某某头部,并将俞某某推倒到旁边草丛继续殴打,龙某某持砖头砸俞某某头部,致俞某某头部受伤。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赵某某在现场没有动手。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俞某某左额骨骨折,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其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额叶脑挫裂伤(未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内被抓获;2019年6月6日,被告人何方亮在福清动车站出站口被抓获。被告人何方亮、陈某甲、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方亮、陈某甲、龙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陈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方亮、陈某甲、龙某某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方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方亮、陈某甲、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文
代理检察员:林凤娟
2019年8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方亮、龙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量刑建议书10份;
4.卷宗3册计273页;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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