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25号
被告人何方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犯因盗窃罪曾于 2014年4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方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何方明伙同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从东莞市**镇**搭乘公交车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小区附近,经协商决定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代步,二人行至**小区巷子里电动车停车场寻找作案目标,当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小区**公寓门口的黑色小刀牌J7型电动自行车后(约价值人民币1666元),何方明先过去将电动自行车的锁打开,然后在附近负责看风,黄某某见打开车锁后便过去将电动自行车骑走,在大路口载上何方明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二人将电动自行车放在**镇**市场附近的一果园路边藏匿,并于4月17日早上二人将赃物电动自行车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卖给一位经营流动废品收购摊的男子,赃款在生活中挥霍。2020年4月2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何方明和黄某某在东莞市**镇**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未能起获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方明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方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方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方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方明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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