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何旭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网店经营者,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月萍,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乐清市**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旭光、何月萍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旭光伙同被告人何月萍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站开设的“**商品店”店铺公开销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的交流接触器等产品。被告人何旭光负责网店的日常销售、运营和发货,被告人何月萍负责产品的进货、发货,销售金额共计94万余元。
2019年10月16日,民警在浙江省乐清市长江路**小区**栋**室内抓获被告人何旭光、何月萍,并查获1211个假冒“施耐德”品牌的交流接触器等产品(货值金额3.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施耐德产品、账本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清单、和解协议、淘宝订单截图等;
3.证人王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旭光、何月萍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店铺交易数据、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旭光、何月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旭光、何月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旭光、何月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继根
检察官助理 刘玖静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旭光、何月萍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未装订证据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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