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8〕12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乡**村**组。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何某在刑满释放后,因缺钱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窜至仪陇县**镇**街**号**单元居民楼外,见六楼住户无人在家,心生盗窃之念,用现场附近的一根钢筋撬开被害人邓某某的卧室门,将室内抽屉内的两块玉、一个玉手镯及10余元现金、一本人民币纪念册盗走。
2、2017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路过仪陇县新政镇外东街5号王某某家门外,见被害人王某某住房老旧且无人在家,产生盗窃歹意,便将其房门挂锁扭断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卧室内,将放在室内抽屉内的一个装有3300余元现金、王某某身份证及水电气卡的钱包盗走。
3、2017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仪陇县**镇**路**号居民楼外,见五楼住户无人在家,便产生盗窃的想法,用随身携带的改刀撬断铁门锁扣,进入被害人徐**家卧室内,将徐巧玲的一只镀金手镯、一副苹果手机耳机及三十几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镀金手镯市场参考价为300至400元。
4、2017年8月4日,被告人何某进入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商贸街60号李某甲家中,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条镶绿色玉石银手链等财物。经鉴定,该镶绿色玉石银手链市场参考价为500至600元。
5、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何某进入位于仪陇县**镇**路**号何某乙家中,盗走被害人何某乙家的一块高仿浪琴手表等财物。
6、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进入位于仪陇县**镇**路**号张**家中,盗走被害人张**家一块乳白色佛像玉石吊坠和一枚银戒指等财物。经鉴定,该乳白色佛像玉石吊坠市场参考价为500元左右,该银戒指市场参考价为100元左右。
7、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何某进入位于仪陇县**镇**路**号**楼的张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30元港币、1元美钞和8张老版人民币等财物。
8、2017年8月3日,被告人何某进入位于仪陇县**镇**路**号**楼唐**家中,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系唐**女婿)的一枚金750钻石情侣戒指等财物,该情侣戒指购买价格为1912元。经鉴定,该情侣戒指市场参考价为1000至1200元。
另审查查明,2017年8月9日,仪陇县公安局民警在仪陇县新政镇松海路经发林宾馆将被告人何某抓获,从其住处搜查出钳子、改刀、白手套等作案工具和一块乳白色佛像玉石吊坠、一枚银戒指、一块高仿浪琴手表、一枚金750钻石情侣戒指、一条镶绿色玉石银手链、一只镀金手镯以及若干纸币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武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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