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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旺能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何旺能,曾用名何湾能,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2********,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号。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旺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旺能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5时10分许,被告人何旺能在长沙市雨花区**大厦“**”网咖内,见被害人周某某在该网吧4号机位上睡觉,且将一台价值642元的灰色华为荣耀9手机放在电脑桌上,何旺能遂上前将该手机盗走。得手后,何旺能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何旺能又来到相距不远的雨花区**“**”网咖内,趁被害人孙某某在该网吧53号包间内睡觉之际,盗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为800元的黑色VIVOX20手机。得手后,何旺能逃离现场。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何旺能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VIVOX20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盗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销售专用票、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旺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旺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旺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旺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旺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旺能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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