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539号
被告人何昌福,化名邓文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金凤,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冬英,化名卢冬瑛,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祖红,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梦娜,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花前,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乐昌市**山**路**号**宅。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乐昌市**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片**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某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形**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排**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黄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管委会**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廉江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园**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2********,黎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之**。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园**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周某乙、罗某甲、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6月1日、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广场、**酒店先后设立广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雇佣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周某乙、罗某甲、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等人为业务部门人员,其中被告人何昌福为五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杨金凤为五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卢冬英、周某甲、黄某甲、罗某甲、邱某某为总监,被告人黄某乙、朱某甲、张某甲、周某乙、余某某、何某甲、苏某甲为副总监,被告人沈梦娜、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罗某丙、曹某甲、梁某甲、刘某甲为业务员。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和客户洽谈藏品展览、拍卖服务事项。期间,各业务部门人员通过网站获取被害人信息,拨打“话术”电话联系被害人,夸大被害人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雅昌网上高价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市场调查表,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洽谈,要求被害人缴纳鉴定咨询费,再利用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用,后以剪辑的流拍视频安抚客户。此外,又谎称买家看中被害人藏品,以需要办理鉴定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证书代办费用。各被告人伙同李某乙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参与骗取200余万元,被告人卢冬英参与骗取80余万元,被告人沈梦娜参与骗取7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甲参与骗取5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骗取43万余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骗取39.8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骗取38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骗取37.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乙参与骗取31万余元,被告人罗某甲参与骗取30万余元,被告人欧某某参与骗取22.8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参与骗取21.3万余元,被告人罗某乙参与骗取17.8万余元,被告人余某某参与骗取16.6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参与骗取16.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骗取15.9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参与骗取14.8万余元,被告人黎某某参与骗取13.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骗取13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骗取12.8万余元,被告人何某甲参与骗取11.8万余元,被告人林某乙参与骗取10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参与骗取9.09万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骗取7.7万元,被告人卢某某参与骗取7.6万余元,被告人俞某某参与骗取7.3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骗取6.55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参与骗取6.45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参与骗取5.3万元,被告人罗某丙参与骗取5.03万元,被告人曹某甲参与骗取4万元,被告人苏某甲参与骗取3.5万元,被告人梁某甲参与骗取3.38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骗取3.0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林某甲、谢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林某乙、江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周某甲经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劝说投案,黄某丙(另案处理)经被告人徐某某劝说投案,被告人林某乙经被告人俞某某劝说投案,被告人江某某经被告人梁某甲劝说投案,被告人梁某乙经被告人江某某劝说投案,被告人苏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沈梦娜。
案发后,被告人杨金凤家属退赃7000元、被告人卢冬英家属退赃5000元、被告人黄某乙退赃54000元、被告人朱某甲退赃2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退赃29000元、被告人杨某甲退赃56000元、被告人罗某乙家属退赃22800元、被告人余某某退赃10000元、被告人林某甲退赃38000元、被告人徐某某退赃39522元、被告人谢某某退赃30000元、被告人黎某某退赃5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赃28200元、被告人郭某某退赃20000元、被告人何某甲家属退赃23400元、被告人林某乙退赃38500元、被告人江某某退赃17000元、被告人董某某退赃20000元、被告人卢某某退赃5000元、被告人俞某某退赃3800元、被告人陆某某退赃16000元、被告人钟某某退赃15500元、被告人邱某某退赃25000元、被告人罗某丙11000元、被告人曹某甲退赃18000元、被告人苏某甲退赃6000元、被告人梁某甲退赃18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赃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票记录证明、委托声明书、图册照片、收款收据、笔记本、展览服务合同书、合同附件、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合同附加协议复印件、物品暂放单、合同变更表复印件、藏品图片咨询市场反馈、授权委托书、藏品照片、保证书、微信名片、意向认购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POS机签购单、银行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回单、收条、身份证照片、鉴定证书、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线索举报表、报警回执、出院记录、员工离职表、业务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人口信息资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乙、易某某、叶某某、彭某甲、陈某甲、杨某丙、石某某、黄某丙、雷某某、李某丙、曹某乙、鄢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单某甲、王某甲、任某甲、彭某乙、章某某、邓某甲、林某丙、张某乙、符某某、杨某丁、舒某某、刘某丙、杨某戊、石某乙、邓某乙、金某某、吕某某、陈某乙、周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周某乙、罗某甲、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被告人黄某乙、杨某甲、罗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符某某、周某丙、彭某丙、王某乙、秦某某、贺某某、苏某乙、李某丁、盛某某、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业绩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周某乙、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周某乙、罗某甲、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周某乙、罗某甲、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周某乙、罗某甲、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林某甲、谢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林某乙、江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徐某某、俞某某、梁某甲、江某某、苏某甲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周某乙、欧某某、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哲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昌福、杨金凤、卢冬英、沈梦娜、周某甲、黄某甲、周某乙、欧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朱某甲、张某甲、罗某甲、杨某甲、罗某乙、余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甲、林某乙、江某某、董某某、卢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罗某丙、曹某甲、苏某甲、梁某甲、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分别为:1865739****、1861300****、1343339****、1857867****、1550205****、1342226****、1477851****、1326544****、1579779****、1397092****、1871929****、1318980****、1870727****、 1821810****、1527009****、1354436****、1852044****、1776380****、1876836****、1355756****、1882518****、1475086****、1831285****、1852027****、1591316****、1371938****、1872703****;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拾柒册、检察卷肆册;
3.移送《认罚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拾肆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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