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何明亮,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桥**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明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经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7月1日再次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何明亮利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和微店店铺,通过招揽客户刷单,虚假发货再返款的方式制造虚假订单,维持网店运营。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明亮因经营不善和个人挥霍,导致资金链断裂,在明知无法按期返款的前提下,被告人何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继续以刷单为由诱骗客户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及微店店铺下单付款,将所获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打赏网络平台主播,后编造理由拖延返款。至案发时,共骗取杨某某等89名受害人,合计金额人民币10311188.46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何明亮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何明亮手机三部;2.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何明亮的到案经过、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说明;受害人提供的订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等八十二人的陈述;5.被告人何明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明亮是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明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凌云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