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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明盗窃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何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现住射洪市**镇**村**组**号。200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201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明到射洪市青岗镇黑柏林村4组张某某(男,58岁,本案被害人)家,用梅花螺丝刀撬锁入室,将放在卧室床头的万德利JXD牌直板手机一部和数据线一根盗走。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8元。

2020年11月11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青岗镇马桑坝村办公室将被告人何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明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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