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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晓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何晓善,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友谊阳光城**餐厅服务员,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队,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厦**座**房。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晓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何晓善在和同事喝完酒后回到其居住的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座**层**房。之后何晓善由于玩王者荣耀游戏输了生气睡不着,便用脚踹了其床边的窗口玻璃,因被踹破的窗玻璃割到脚,其一气之下将房间内存放的其中一块瓷砖摔成两半,之后又两次将摔碎的瓷砖从房间阳台丢到楼下,致使停放在楼下的五辆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造成被害人关某某的琼AH****号牌轿车右前后门刮痕,被害人江某某的琼A5****号牌吉利轿车引擎盖、左前大灯、进气格装饰板被砸坏,被害人吴某甲的琼AD****号牌海马轿车后玻璃、侧玻璃、右侧后大灯被砸坏,被害人易某某的琼A8****号牌现代轿车驾驶室侧挡风玻璃、后视镜、车位座椅、驾驶室车门被砸坏,被害人王某某的琼A7****号牌海马轿车前保险杠、车前盖右侧被砸坏。同日21时46分许, 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座**房内抓获何晓善。

2019年11月7日,何晓善的家属代为赔偿王某某车辆维修费550元,赔偿易某某车辆维修费1400元,赔偿江某某车辆维修费5770元,赔偿关某某车辆维修费800元,赔偿吴某甲车辆维修费1150元,以上被害人表示对何晓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谅解书、发票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陈某甲及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易某某、吴某甲、江某某及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晓善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晓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晓善为发泄个人情绪从高空抛物,造成多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晓善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晓善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何彬彬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何晓善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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