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何晓平,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0********,汉族,小学,无业,湖北省石首市人,户籍地及家庭住址均为湖北省石首市**镇**村**村)5组。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晓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何晓平上了华容县章华镇4路公交车,站在被害人张某某的身后,何晓平乘机拉开张某某手提的一个花色包拉链将包内一个小钱包扒走后下车,该手包内有1500元现金和一本中国银行存折。何晓平将钱拿出后,将小包予以丢弃,1500元钱全部个人消费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晓平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和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何晓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晓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晓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慧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晓平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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