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晓骏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何晓骏,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街**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晓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2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在会泽县西花园摆摊做生意时与被告人何晓骏发生争吵,争吵中何晓骏用手指指着徐某某骂,徐某某扳着何晓骏的手指,何晓骏挣脱后用脚将徐某某踢倒在地,导致徐某某右股骨上段骨折。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住院材料等;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意见;6、被告人何晓骏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晓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晓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何晓骏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米邦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晓骏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