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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智漓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何智漓,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附**号。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10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2020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智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智漓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5时许,被告人何智漓伙同黄某某(在逃)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林某某家中,由何智漓采取开锁的方式进入该住处,二人在该处盗走现金2000元、两瓶五粮液、三瓶葡萄酒及首饰等物品。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幸福家园水云间小区18栋将被告人何智漓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智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智漓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智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智漓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智漓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智漓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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