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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有春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何有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柳州市迪健贸易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街**巷**号,暂住柳州市柳南区**村**号**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有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有春利用做为柳州市迪健贸易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趁周末或节假日公司无人上班之机,利用断电的方式,多次将公司仓库内的汽车配件(包括排气岐管、左右摆臂及球销组件、左右横向稳定杆球销拉杆)盗出,以每吨1700元或18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地磅老板”(均另案处理)等人,获利8万余元。经估价,涉案汽车排气岐管、左右摆臂及球销组件、左右横向稳定杆球销拉杆共价值1339461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育才路基隆村88号柳州市迪健贸易有限公司(迪健物流)宿舍内抓获被告人何有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有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有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有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有春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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