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04号
被告人何朝宏,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队**号。2010年1月21日因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3日因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何朝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2时33分许,被告人何朝宏到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97号102档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25元)。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何朝宏到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怡福路245号聚雅苑北门附近,盗得被害人董某某停放此处的飞力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12.5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何朝宏在广州市番禺区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何朝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朝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朝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朝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何朝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朝宏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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