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何本秋,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8********,汉族,初中,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曾因盗窃,2014年4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2014年6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11日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13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再犯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本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何本秋进入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1958小区二期7栋2、3号李某某(男,46岁,本案被害人)正在装修的招商银行店面内,趁无人之机,将店内价值人民币3396元的9圈“龙煜”牌空调铜管线和145米“塔牌”电线盗走。通过人力三轮车将所盗空调铜管线、电线运至绵阳市经开区一号桥附近“聚心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收购点变卖,销赃获款人民币2460元耗用。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何本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
7.被告人何本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本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本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本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本秋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敏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本秋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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