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何来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来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来东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何来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自身并无生产、销售大批量口罩的能力与条件下,虚称可以购得大量口罩,取得两名被害人信任。其中,被害人伍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大道丽枫酒店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52000元委托其购买口罩;被害人刘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31600元委托其购买口罩。被告人何来东收取上述人民币83600元之后逃匿。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何来东在户籍所在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来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来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来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复军
检察官助理:黄雯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来东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5.本案扣押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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