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何杰(绰号何二娃),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何杰伙同赵某某(2018年实施的盗窃行为已判决)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1日凌晨,何杰驾驶川LX****号现代轿车搭载赵某某到泸州市泸县太伏镇永利村新路砂石厂(以下简称新路砂石厂),盗走厂内的毛毡毯8张。
2、2018年9月14日2时许,何杰再次驾驶川LX****号轿车搭载赵某某到新路砂石厂,盗走厂内可提炼出沙金的乌沙若干。
3、2019年7月14日22时许,何杰驾驶渝A3****奥迪轿车到五通桥区桥沟镇二码头沙场,盗走场内可提炼出沙金的乌沙若干。
2019年7月19日五通桥区分局从何杰处扣押渝A3****奥迪小轿车及钥匙,百元面额人民币22张,VIVO手机1部(号码1778123****)。同月22日在乐山市中区**镇**村**组李某某住房地坝西侧,搜查出何杰用于提炼沙金的跳床机1台、沙3桶、水缸内木筛子1个,地坝西南侧发现塑料箱2个、胶桶1个、铁铲2个、胶盆1个、沥水篮2个,跳床机上发现塑料盆1个、铝盆1个、布1张,均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文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杰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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