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190068********,公司地址东莞市**区**路**号**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某甲。
诉讼代表人何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东莞市东城**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何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60********,汉族,小学文化,系东莞市东城**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莞市东城**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乙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乙作为东莞市东城**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及时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5.97%的开票费,从余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的大冶市**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丙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丁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戊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己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庚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上述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份,价税合计22149868.00元,税额3218357.11元。其中1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143409.1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被查证属实,且全额退还被认证抵扣的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工商注册资料、退缴税款收据、厂房租赁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何某乙等人银行账户资金流转明细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及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刘某某、曾某某、余某甲、谢某某、何某丙、何某丁、叶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余某乙的证言;3.湖北荆山联合会计事务所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东莞市东城**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东城**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为获取进项税抵扣,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让余某甲控制的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份,其中197份被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143,409.1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乙系**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乙现在福建省晋江市**街道**路**号家中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录音录像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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